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支出 國稅局: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緩 | 桃園電子報-台灣新聞天天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支出 國稅局: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緩。示意圖:截自freepik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A君薪資支出(退休金)531萬元,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