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稅?公司賣不動產所得「忽略這事」遭罰 – 民生頭條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都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北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A公司於109年間出售103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