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錄取後僱主反悔取消錄用 新北仲裁判斷「不可以」 | 台灣好新聞 TaiwanHot.net 勞工局提醒民眾,如調解不成立,雙方仍可共同申請交付仲裁,亦可不經由調解程序直接申請仲裁 新北市勞工局指出,小婷(化名)於4月初至貿易公司面試國貿開發專員職缺,於4月9日透過E-MAIL獲得錄聘通知後,於4月16日回覆公司接受聘用,並於同日向原公司提出辭職,未料小婷依郵件通知所載可彈性選擇報到時間的意旨,詢問公司可否延至5月25日報到時,公司4月17日卻以「因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