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春節國定假日 僱主應按勞基法給假給薪 | 桃園電子報-台灣新聞天天報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僱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春節國定假日 僱主應按勞基法給假給薪。示意圖:截自pexels 勞動部指出,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