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滯、怠報金找上門 | 台灣好新聞 TaiwanHot.net

首圖 (圖/Pixabay)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亦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 如未依規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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