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不服稅捐處分提出復查 應符合主體當事人資格 | 桃園電子報-台灣新聞天天報

首圖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也應注意申請主體須符合當事人資格。 公司法人不服稅捐處分提出複查 應符合當事人資格。圖:本報資料照 地稅局指出,公司組織法人,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與代表法人自然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欲行使法律上之權利,應以該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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