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車違規載貨罰鍰10萬元起 桃園監理站呼籲勿以身試法 | 桃園電子報-台灣新聞天天報 桃園監理站指出,車輛可依其使用目的分為「自用」和「營業」兩類,如是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違反者得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舉發處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弔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請非法營業者勿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