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計算大不同 留意申請的期間

首圖 【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有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法定申請期間雖皆為30天,惟期間計算方式不同。 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而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或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申請復查日期之認定,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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