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規定 波新聞─陶泰山/台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土地,如於其死亡前已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又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該法第42條規定劃設為道路、公園、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或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