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須承擔應有風險 | 今傳媒 JNEWS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高雄關表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若涉及虛報或隱匿時,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免罰;最近發生一件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化學物品進口被查獲夾藏毒品案件,實際貨主雖然被法院判刑,進口人亦遭到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罰上千萬罰鍰,不可不慎。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係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