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 漏報「這稅」當心補繳遭罰 – 民生頭條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近日有地主詢問,由自己提供土地,建商出資建屋,簽訂合建分屋契約,需要課契稅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地主與建商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屬於交換行為,應於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