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呼籲:僱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形,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 – 好視新聞網

首圖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期接獲民眾反映,某大型外商A公司將與原派駐人力之B公司終止合作,A公司並與C公司簽定新合作契約,欲將B公司派駐A公司之勞工,轉由C公司僱用。但是B公司只告知勞工派駐契約將於年底屆滿。嗣後勞工又收到C公司的工作邀約,將以簽訂新勞動契約的方式,使勞工繼續留在該A公司工作。勞工認為C公司提供之勞動契約內容,有諸多不合理之處, B公司疑似有促使勞工自請離職的情形,恐有損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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