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賣房地產「做錯一件事」 國稅局精準追回稅款! – 民生頭條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個人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是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的支出或非屬於交易房屋、土地的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從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