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或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地方稅務局指出,復查申請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一經過即喪失復查權利。但若期間末日適逢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原則上會…
【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或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地方稅務局指出,復查申請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一經過即喪失復查權利。但若期間末日適逢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原則上會…